打破沉默,拒绝妥协

——中国防治职场性骚扰法律与司法审判案例研究报告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1]

综述

(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人权与性别平等意识的觉醒与发展,职场性骚扰问题在中国及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第31条)

23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年11月28日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25条)

24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年1月8日

受害妇女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者有关机关投诉。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第34条)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的,由侵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批评教育(第46条)。

25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年3月25日

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第19条)

26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年9月24日

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

妇女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第34条)

2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年9月25日

(定义)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

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第33条)

28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年11月27日

受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第39条,年7月28日修订时被废止)

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年7月30日

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或者公安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和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第29条)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第43条)。

附件2:各省市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涉及职场性骚扰的条款

序号

法规/规章名称

时间

与职场性骚扰相关的条款

1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法规)

年7月30日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5条)

2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章)

年1月12日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及时调查处理性骚扰投诉。(第17条)

3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章)

年10月31日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五)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4条)

4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章)

年11月3日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第21条)

5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章)

年4月14日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特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申诉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第22条)

6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章)

年5月19日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第20条)

7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章)

年1月12日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等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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