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年第58号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相关国家卫生部门通报,截至6月14日,多国出现登革热病例,其中新加坡共报告例,泰国共报告例,马来西亚共报告例,斯里兰卡共报告例,柬埔寨共报告例,越南共报告例,菲律宾共报告例,澳大利亚共报告例,伯利兹共报告例,哥伦比亚共报告例,厄瓜多尔共报告例,萨尔瓦多共报告例,墨西哥共报告例,美国共报告41例,秘鲁共报告例,委内瑞拉共报告例,阿根廷共报告例,尼加拉瓜共报告例,洪都拉斯共报告例,巴拉圭共报告例,多米尼加共报告例,巴西共报告病例例,哥斯达黎加共报告例,巴拿马共报告例,玻利维亚共报告例,法属留尼汪岛共报告例,法属新喀里多尼亚共报告例,塞舌尔共报告例。

为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上述国家和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关节痛、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当进行卫生检疫申报,配合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工作。海关对发现有上述症状的入境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入境后15天内出现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

二、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应当配合卫生检疫工作;对查验发现有成蚊或蚊幼虫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卫生处理。

三、口岸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接受海关口岸卫生监督。

四、前往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出境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

年6月15日

转自: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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