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通告
责任品质权威潮流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禁猎禁渔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市野生动物和渔业资源保护,有效遏制乱捕滥猎、非法捕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野生动物禁猎、天然水域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呼伦贝尔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期为全年;呼伦贝尔市行政管辖范围天然水域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边境水域等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天然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划为常年禁渔区。因开展河道、港口航道疏浚清淤等工程作业,误捕水生野生动物应立即放生。 二、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禁渔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重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爆炸物、毒药、气枪、地枪、体育运动枪支、排铳、铁铗、地弓、弹弓、弩、粘网、电网、滚笼、犬猎、鹰猎、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非人工操作制动的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水淹、陷阱、网捕等方法猎捕以及采取捣毁巢穴、掏蛋、捡蛋等其他破坏、妨碍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行为。禁止惊扰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电捕网具、水下爆炸物、毒药、毒饵及其它禁用的渔具。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航空保障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报批;禁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或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因繁殖、科研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捞的,必须依法报批。 五、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加工、利用、运输、邮寄、携带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此通告自年2月1日起实施至年2月1日止。 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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