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经纪商在华前景是时候做个了结了
最近两天,关于外汇保证金的讨论甚嚣尘上。 外管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央行、互联网金融协会、新华社等针对外汇保证金密集发声,按照中国的惯例,这是要有事了。 一、 外汇保证金交易是利用保证金+杠杆的方式来进行外汇买卖的一种投资方式,是一种国际常见的衍生类金融产品。 在美国、英国、欧盟、澳洲、日本、香港等地都具有合法的地位,普通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相关服务,这些服务提供商业内一般称之为外汇经纪商(也有称为外汇经纪人、外汇券商等)。 在中国,外汇保证金的发展十分曲折,几十年来开开禁禁弄了好几次,目前外汇保证金在中国是禁止的。 因为是杠杆类型的金融产品,外汇保证金交易风险比较大,目前在华提供相关服务的经纪商杠杆多为一百倍以上,少数达到一千倍。 据国外研究机构提供的数据,外汇保证金交易平均亏损用户占70%以上。 08年奥运前夕,部分亏损投资者聚集北京抗议,让司法管辖区当局极为恼火,并下达禁令至今。 二、 如果只是中国内部的金融事宜,司法当局绝不会让事情拖到现在。 麻烦在于外汇经纪商牵涉到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提供服务,属于跨境金融服务,而这是受到国际法保护的。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于在A国尚不存在而在B国已经存在的金融服务,A国应允许设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其他成员国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提供该服务。 外汇保证金很明显属于这一类型。 上图是服贸协定中规定的四种模式,外汇经纪商多数是以商业存在的方式在中国开展业务。 年中国加入了WTO,服贸协定在年生效,作为WTO的核心原则之一,中国承诺要遵守服贸协定,并有15年的过渡时间。 依照规定,每个国家入世都要做出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国的表中涉及外汇的是提供开放“自行或者代客外汇交易”服务。 多年来,普遍的看法是中国没能履行自己的承诺,金融业开放长期止步不前。 三、 年,中国和澳大利亚签署自由贸易协定,针对金融服务做了详细规定。 明确规定为金融类衍生产品提供中介、咨询等服务属于金融服务的范畴。 比如接受ASIC监管的经纪商,如IG等,它们在华开展业务就有了这项法律依据。 四、 国际服务贸易,最常见的就是撕,就像现在如火如荼的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而争端解决机制是相关协定的核心。 比如现在美国和加拿大的谈判就针对第19章进行拉锯,而第19章就是规定如何解决争端。 服贸协定争端解决最经典的案例是安提瓜诉美国网络赌博案。 年,安提瓜博彩业达到鼎盛,当年收入达到GDP10%,其网络赌场 主顾是美国。 而美国却以带来犯罪为理由以联邦立法的形式限制跨境网络赌博服务,安政府愤愤不平。 年双方磋商无果而终,后由联合国出面派出专家组最终认定美国联邦法律违背了其在服贸协定中的义务,美国败诉。 专家认为跨境博彩服务属于服贸协定中的“跨境供应”模式,美国在清单中承诺予以开放。 安提瓜人口几万人而已,这个最小国的逆袭也成为世贸组织相对公平公正的佐证。 理论上,如果澳大利亚或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起诉我们“禁止外国在华提供外汇保证金中介服务”,中国胜诉几率并不大。 五、 中国承诺做个负责任的大国。 在 的形势下,美国屡次威胁退出WTO,并反对自由贸易。 而中国却意外成为捍卫“自由贸易”和全球化的旗手。 记得刘备在《三国演义》中说自己成功的途径是:凡是曹操赞同的我都反对就行了。 现在美国是曹操,中国就是刘备。 这是大形势。 而小形势是由于官方的投鼠忌器,外汇保证金在中国逐渐两极化。 年月6月,IGOFX外汇交易平台(自称持有瓦努阿图颁发的证券牌照)爆仓,其中国区总代理卷款多亿人民币跑路。 7月,因非法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涉嫌传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阿尔卑斯资产管理信托公司”(自称经瑞士金融管理局批准)外汇交易平台销售代表陆鑫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判决。 9月,万象国际外汇(MIXG)外汇交易平台跑路(自称受到ASIC监管)、“恒星外汇”经纪商跑路(自称受到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和伯利兹国际金融服务委员会监管)。年1月,万世吉网络炒汇交易平台(一家自称面向全球的国际化外汇交易平台,实际只是通过向美国的一个非金融服务公司购买网络域名及服务器空间而搭建起的网络交易平台)组织者被检察机关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 可以看出,这些直接被中国法律制裁的都是披着“洋皮”的,他们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人,多涉及传销、诈骗等。 而对于外国在华的受外国监管的外汇经纪商,目前还没有立即叫停。 六、 今年年初,在华开展业务达10年之久的国际外汇经纪商博美退出中国市场,其CEO曾详细描述了司法当局如何劝退他们。 而如果不退该如何处置,这让司法管辖当局极为苦恼。 8月31日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出的警告与在银行外LED屏的滚动红色警告并无实质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9月2日外管局总会计师孙天琦的言论,他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他认为应“联合监管、联合执法,打击违法违规跨境金融活动,比如跨境警告(境外监管部门同意,给其持牌机构发提示函,明确告知外汇保证金交易在中国属于非法,拿上他发的牌照,不能在中国做外汇保证金交易)、移交警方、收紧牌照等措施。” 一句话就是联合执法,比如中国和澳洲,由ASIC同意给那些受其监管并在华开展业务的经纪商发提示函:中国属于非法,不能在中国做。 问题的关键是境外监管部门同意吗?比如中澳自贸协定已经明确列入开放名单,现在要联合执法予以禁入似乎不合情理。 相信司法当局正在研究该如何处理在华提供外汇保证金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这是问题的症结。或许明天就会开放,或许明天就会清场,无论如何,是时候做个了结了。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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